上海生育保險政策
年上海生育保險政策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各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guī)、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對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guī)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xù)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xù)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已滿12個月或者連續(xù)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年4月29日
年上海生育津貼領取條件及流程
領取條件:
1.在上海有固定工作并繳納生育保險的新麻麻,不管你是上海戶籍還是非上海戶籍(農村戶籍除外,另有規(guī)定),在生好寶寶以后就可以申請領取生育津貼(兩個部分)
2.如果是上海戶籍的新媽媽,即使沒有工作,只要交過社保也可以領取生育津貼,不過只能按照最低標準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每個月2892元),醫(yī)療津貼不受影響
辦理地點:各區(qū)社保中心,可跨區(qū)就近辦理,不需要在戶口所在區(qū)辦理
生育生活津貼的發(fā)放標準:生育保險連續(xù)繳納12個月及以上的,按照單位上年度平均社保繳費基數發(fā)放,順產的3個月,晚育1個月,剖宮產或難產0.5個月,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寶寶1個月。例如,順產晚育的是4個月,剖腹產晚育的是4.5個月。如果在過去一年換過單位的,則按照前面兩個單位的繳費基數加權平均來計算基數。
注意有兩個特殊情況:
如果你們單位的平均工資超過去年社平工資3倍的,生育保險支付300%的部分,超過部分由單位補足。比如你們單位的平均工資2w,生育保險只按去年社平工資3倍支付給你,多出來的部分由單位補給你。
如果你的工資超過你們單位的平均工資,并不要求單位補足。比如你的工資是1w,你們單位交金基數是7000,你就只能按7000領取生活津貼。
生育醫(yī)療津貼的發(fā)放標準:正常生育的統(tǒng)一是3000元。
需要準備的資料:
1.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3.《生育醫(yī)學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注意不是寶寶的出生證明哦)
4.雙方的戶口原件和復印件
5.本市開戶的銀行卡或者存折原件和復印件
6.如果是外地戶口的還需要帶準生證或者流動人口一孩生育服務登記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原件和復印件
年上海生育保險報銷
一、上海生育保險繳費不滿一年的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為2892元。
二、上海生育保險繳費滿一年的
1、上海生育醫(yī)療費報銷
①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3000元;
②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500元;
③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300元。
2、上海生育津貼報銷標準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③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④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
⑤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3、上海生育生活津貼報銷標準
①從業(yè)婦女
(1)從業(yè)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fā);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fā);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guī)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fā)。
(2)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fā)。
②失業(yè)婦女
失業(yè)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計發(fā)。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1、個人有效身份證;
2、《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3、上海市生育出具《生育醫(yī)學證明》;
4、外省市生育的出具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
5、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生育的攜帶當地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6、申請人在上海市開立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上海市范圍內任意銀行);
7、生育保險委托他人辦理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