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獨生子女獎勵政策
廣州市衛(wèi)生計生委副巡視員朱江平同志作了動員講話。他指出,《獎勵辦法》的出臺對全面兩孩政策體系下的計劃生育家庭是一個重大利好。對深入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計生干部必須充分認識此項政策出臺的背景,增強政策執(zhí)行的責任感。本次政策最大的亮點就是在保障獎勵政策延續(xù)性的同時,將早期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加發(fā)5%以及退休時領取一次性獎勵金人員全部納入按月獎勵的范圍,實現(xiàn)了獎勵政策三種模式的統(tǒng)一。涉及人員多,范圍廣泛,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協(xié)作機制,確保應獎盡獎,實現(xiàn)“不少發(fā)一個對象、不多發(fā)一個對象、不漏發(fā)一個對象、不錯發(fā)一個對象”的目標要求。
他強調,在政策推行過程中,要認真把握政策,提供優(yōu)質服務,落實首問首辦責任制,確實將惠民政策好事辦好辦實。隨后,廣州市衛(wèi)計委相關業(yè)務處室的負責人對《獎勵辦法》作了詳細解讀。通過培訓,計生干部們對獎勵政策出臺背景、政策亮點和難點有了全面的認識,為下步政策的執(zhí)行打下了良好的業(yè)務基礎。
今年1月1日后生育不能申請
需注意的是 , 若在年1月1日之后生育,即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申請,因為從年1月1日起, 全面二孩放開,故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 。
此外,若是離異或喪偶重新組建家庭,以下情況也可申領獎勵金:根據(jù)《辦法》符合前款條件,婚姻狀況發(fā)生變動后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比如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一方;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一方;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xiàn)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可在市衛(wèi)計委網(wǎng)站預申報
按照《辦法》,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將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發(fā)放獎勵金。獎勵對象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醫(y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獎勵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本市財政供養(yǎng)人員獎勵金按照經(jīng)費供給渠道由市、區(qū)財政分別負擔解決;其他人員獎勵金所需經(jīng)費按照戶籍所在地由市、區(qū)兩級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guī)定比例分擔。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依申請辦理。獎勵對象行動不便的,可向初審單位預約上門辦理。獎勵對象在到齡前2個月內可提出申請,也可在市衛(wèi)計委網(wǎng)站上預申報。采用預申報的,應當在預申報后7個工作日內向初審單位遞交材料;逾期沒有辦理的,初審單位可終止該申請。
《辦法》還規(guī)定,獎勵對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獎勵金發(fā)放至情況發(fā)生當月,同時應當及時申報辦理獎勵金停發(fā)手續(xù):再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子女;轉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銷本市戶籍);被判處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期間;死亡。
申領條件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即“到齡”)。
本市戶籍居民。
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或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養(yǎng)了一個子女的夫妻。
注:年1月1日之后生育,即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申請,因為從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放開,故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
申領金額
夫妻每人每月150元。
重點解讀
1.獎勵對象資格如何認定?
據(jù)廣州市衛(wèi)生計生委相關處室負責人介紹,《獎勵辦法》第四條明確了獎勵對象的資格認定條件,應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的不在獎勵范圍內。
【看真D】以下幾種情況都不在獎勵范圍內:
a.一對夫妻婚內生育了一個子女,其中一方與他人婚外生育了子女,由于這對夫妻中的一方有違法生育行為,且婚生子女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所以這對夫妻不符合獎勵條件。
b.一對夫妻婚內沒有子女,其中一方婚外已他人生育了一個子女后離異,婚外生育的一方與該子女的生父(母)結婚且婚后沒有再生育,該對夫妻雖然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且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但由于生育行為發(fā)生時不符合生育政策,因此,該對夫妻不屬于獎勵對象。
c.一女士婚后沒有生育子女,離婚后收養(yǎng)了一個子女,因此收養(yǎng)子女的行為發(fā)生在非婚狀態(tài),所以該女士不符合獎勵條件,不能享受獎勵。
另外,參照執(zhí)行的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執(zhí)行時間按相關文件的時點執(zhí)行:
① 符合獎勵對象條件,婚姻狀況發(fā)生變動后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計生發(fā)〔〕17號);
② 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一方(穗計生發(fā)〔〕17號);
③ 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繼子女成撫養(yǎng)關系的一方(穗計生發(fā)〔〕17號);
④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穗衛(wèi)家庭〔〕1號);(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沒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與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該男士的兒子仍是獨生子女,所以該男士可以享受獎勵政策。)
⑤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xiàn)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衛(wèi)家庭〔〕6號)。
2.獎勵金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發(fā)?
根據(jù)新的《獎勵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一般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到齡的獎勵對象和第①、②、③類參照獎勵人員,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fā)。
以下幾種情況則有特殊規(guī)則:
② 第④類參照獎勵人員在年2月1日前到齡的,從年2月開始計發(fā),年2月1日以后到齡的,在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fā)。
③ 第⑤類參照獎勵人員在年5月1日前到齡的,從年5月開始計發(fā),年5月1日以后到齡的,從到齡次月開始計發(fā)。
④符合本市獎勵條件到齡后遷入本市(包括軍隊安置落戶在廣州人員)的獎勵對象,從遷入當月開始計發(fā),但年1月1日前已遷入的從年1月開始計發(fā)(獎勵對象在原籍屬于按月獎勵且當?shù)赝0l(fā)時間晚于遷入時間的,從其原籍停發(fā)的次月開始計發(fā))。
3.獎勵對象到齡時間如何確定?
《獎勵辦法》明確:獎勵對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以此確定獎勵對象的到齡時間。獎勵對象對本人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存異的,由其本人向發(fā)證機關申請變更。
4.獎勵對象也有退出機制
《獎勵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5中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獎勵,獎勵金發(fā)至退出當月:
① 再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子女;
② 轉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
③ 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銷本市戶籍);
④ 被判處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期間;
⑤ 死亡。
另外,獎勵對象多領獎勵金應當退回,獎勵對象死亡的由其遺產(chǎn)繼承人代為履行。